蠡县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蠡县位于河北省保定市东南部,京津石三角腹地,全县总面积650平方公里,人口51万,辖8镇5乡、232个行政村。蠡县辖8个镇、5个乡:蠡吾镇、留史镇、大百尺镇、辛兴镇、北郭丹镇、万安镇、桑园镇、南庄镇、小陈乡、林堡乡、北埝头乡、鲍墟乡、大曲堤乡。蠡县历史悠久,人杰地灵。春秋战国时,越国名臣范蠡功成身退曾于此经商,孟尝君曾在此招贤纳士。这里是清代”颜李”学派创始人、思想家李恕谷的故里。三十年代,震惊全国的”高蠡暴动”就发生于此;《红旗谱》的作者、著名作家梁斌,著名画家黄胄也诞生此地。蠡县地理位置优越,交通、通讯便利,电力设施完备。西距京深高速公路38公里,东临京九铁路25公里,朔黄铁路横贯县镜。有温留、高蠡、定河、林曲四条公路干线和高标准的乡村公路相连,四通八达。蠡县农业发达,因盛产棉花,素有”银蠡县”之称。近年来,农业结构调整步伐不断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迅猛,麻山药、无公害蔬菜种植,紫貂、银狐、奶牛、獭兔、鹧鸪养殖规模不断扩大。其中,麻山药种植达3.5万亩,居全国第二位,”绿参”牌麻山药被评为省优品牌,”佼佼”牌麻山药露荣获国优产品。2003年,蠡县被命名为”河北麻山药之乡”。紫貂、兰狐、银狐等珍稀动物养殖年出栏达10万只。